农牧委中长期课题资源库

202206/2711:1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农牧委

浏览次数
18

文档类型 报告

资料类型 公开资料

【2018年】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报送《关于锡林郭勒盟草原自然与 文化遗产申遗的调研报告》的报告


关于锡林郭勒盟草原自然与

文化遗产申遗的调研报告

按照《自治区政协2018年度界别活动计划》,8月27日至30日,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董恒宇率民盟界别活动组赴锡林郭勒盟,围绕“草原自然与文化遗产申遗”开展实地调研。活动组一行先后深入到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东乌珠穆沁旗,通过实地调研、走访牧户、座谈交流等形式,详细了解锡林郭勒盟草原自然与文化遗产申遗工作开展情况。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参照世界遗产入选标准,根据我国申遗情况,从锡林郭勒盟的实际条件和存在问题出发,提出锡林郭勒草原申遗的具体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锡林郭勒草原申遗的条件

(一)自然条件和突出价值

1.自然条件

锡林郭勒草原包括锡林郭勒盟的14个自然保护区(国家级2个、自治区级7个、盟级2个、旗县级3个,其保护类型主要为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内陆湿地、野生动植物以及古生物遗迹等,约占全盟面积的9%),以及3处地质公园(二连盆地白垩纪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总面积105平方公里,2009年8月国土资源部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锡林郭勒草原火山地质公园,总面积140平方公里,2018年3月国土资源部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内蒙古苏尼特地质公园,总面积62平方公里,首次批准建立时间为2015年11月,正在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

锡林郭勒草原的核心地带是国家级的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包括白音锡勒牧场(全境)、毛登牧场(全境)、贝力克牧场(全境)、白音库伦牧场(北半部)、伊利勒特苏木(全境)、巴彦宝力格苏木(全境),以及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和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洪格尔高勒镇,地理坐标为:北纬43°26′至44°33′,东经115°32′至117°12′。1985年,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草地类自然保护区。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将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纳入国际生物圈网络。1993年,纳入“中国人与生物圈网络”。1997年1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4年,成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自然保护区委员会成员。2005年4月国务院批准保护区面积调整为5800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580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555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4665平方公里。

锡林郭勒草原有乌拉盖、查干淖尔、滦河(锡林河)三大水系,总流域面积8.3万平方公里,主要河流20条,大小湖泊1363个,湿地面积1876万亩。

锡林郭勒草原有种子植物692种,分属75科301属,苔藓植物74种,常见大型真菌47种,常见地衣29种。保护区内分布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沙芦草,又叫蒙古冰草,是干旱草原地区的优良牧用禾草之一。保护区内还有426种不同价值的药用植物,如麻黄、甘草、黄芪、芍药、黄芩、防风、柴胡等中药材。

锡林郭勒草原有脊椎动物5纲27目65科164属280种。其中:鸟类17目42科105属198种,哺乳类6目14科35属50种,爬行类2目4科6属10种,两栖类1目3科3属6种,鱼类1目2科15属16种。保护区内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2种,占总数的15%,其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6种。

2000年以来,锡林郭勒盟启动了大规模的草原生态恢复工程,整体实施了“围封转移”“两转双赢”战略,全面落实草畜平衡和草场“三牧”(春季休牧、围封禁牧、划区轮牧)两项草原保护基本制度,制订了“禁牧还草”“以草定畜”“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得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生态经济系统的协调水平有所提高,以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金属矿山开采为主的开采业对环境的友好程度提升,降低了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

生态修复对生态、经济和社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生态系统中植被覆盖率显著增加、荒漠化得到治理和有效控制;经济系统中以地区生产总值等为核心的经济总量不断增加,三大产业增长率不同程度的提高;社会系统中人口情况、人民生活及社区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总之,生态修复不仅改善及治理生态环境,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前提,进而为社会进步提供动力支持。由此可见,生态修复在草原生态——经济——社会系统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突出价值

自然遗产地并非因其突出的景观审美价值而仅有旅游价值,而是具有地质、地貌、生态、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等多元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综合体。因此,自然遗产地管理是一种多价值管理,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地理、生态、文化、旅游等多领域,框架复杂且内容广泛,但是关键在于明确相关者责权义利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合作机制,改变因制度伦理偏离而导致的各种关系扭曲、行为偏差,解决利益各方为追逐自身利益而造成的冲突。

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建立的第一个草地类自然保护区,该区域是中国北方基本上还保留完整的一个温带草原景观区域,分布有半干旱气候条件下发育在栗钙土上的典型草原生态系统、在半湿润气候条件下发育在黑钙土上的草甸草原生态系统、草原地带沙地森林生态系统以及河谷湿地生态系统,在内蒙古高原草原区具有很好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是中国北方的重要生态屏障。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对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与区域畜牧业的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任务,具有特殊的重要保护价值。

锡林郭勒草原符合世界自然遗产4条入选标准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即包含有绝佳的自然现象或是具有特别的自然美和美学重要性的区域;包含有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自然栖息地,目的在于保护原有生物多样性和那些从科学和保护角度看具有显著世界级价值的濒危物种。

(二)文化条件和突出价值

1.文化条件

锡林郭勒草原是蒙元文化的发祥地,民族文化保存和传承完整,素有“游牧文化圣地、蒙古长调之乡、民族服饰之都、摔跤健将摇篮”等美誉,其中的元上都遗址是目前内蒙古唯一的一处世界文化遗产。

元上都建于公元1256年至1259年间,是蒙元时期游牧和农耕两大文明体系冲撞和交融的代表性遗产,自明初废弃后一直未经扰动,较好地保存了下来。元上都遗址总面积1800多平方公里,由约18平方公里城址、约5平方公里墓葬群以及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等四部分组成。

元上都遗址于1988年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首次列入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2006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2012年元上都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目前内蒙古唯一的一处世界文化遗产,2015年经自治区编委会批复成立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局,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出台,2018年印发《关于建立元上都遗址遗产跨区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目前,锡林郭勒盟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蒙古包营造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3项(祭敖包、那达慕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18项(乌珠穆沁长调民歌等),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95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9名,自治区级传承人94名,盟级传承人有305名。阿巴嘎旗、镶黄旗、东苏旗和东乌旗分别被命名为“潮尔道文化之乡”“阿斯尔音乐之乡”“蒙古包文化之乡”和“蒙古族长调之乡”“蒙古族搏克之乡”。此外,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汇宗寺、山西会馆,锡林浩特市贝子庙,二连浩特市伊林驿站是“万里茶道”的节点。

2.突出价值

锡林郭勒草原符合世界文化遗产6条入选标准中的第三条和第六条,即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二、锡林郭勒草原申遗的主要问题

尽管锡林郭勒盟启动了大规模的草原生态恢复工程,但部分地区工矿企业的不当经济行为、农牧户的过度开发行为、群众的不良行为、政府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锡林郭勒草原申遗进程。

(一)工矿企业的不当经济行为

部分工矿企业滥采乱挖矿产造成地表破坏、植被裸露和草场沙化;大型车辆碾压草场破坏植被生长;过度抽取地下水使水位线下降和草场盐碱化;无规划地建设厂房,任意堆放工业垃圾破坏草原景观等。

(二)农牧户的过度开发行为

一些农牧户超载放牧和掠夺性经营;草场的利用保护方式简单粗放;只产出不投入,缺乏对草场的维护与治理;拉网围栏分割草场,形成沙化源,威胁动物活动和繁殖;不合理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等。

(三)群众的不良行为

一些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使草场被污染和践踏;还有一些人乱挖药材,捕杀草原上的野生动物,随意污染草原上珍贵的水资源等。

(四)政府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草原管理制度不完善,草原生态保护投入不足,草原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的权责地位,草原监理部门执法不力,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破坏草原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大,基层组织对草场的管理方式简单粗放,未能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牧户、个人共同参与的草原生态治理体系。

三、锡林郭勒草原申遗的工作建议

对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各项要求,从锡林郭勒草原的实际条件和存在问题出发,提出锡林郭勒草原申遗的具体工作建议。

(一)明确目标和计划

1.申遗目标

锡林郭勒草原申报自然与文化遗产,其目标在于更好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生态系统和文化遗产,使锡林郭勒草原成为遗产保存完好、管理科学有效、社会效益显著、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成为世界著名的科学研究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成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典范。

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遗产地民生问题,这是提高申遗成功率的基础和前提。申遗之前,锡林郭勒盟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认真权衡申遗的收益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了解申遗的规则、程序及发展趋势等相关信息,提高申报成功的概率。

申报世界遗产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遗产突出的、普遍的价值,保护目的不因是否入遗而变化。申报成功并非政府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终结,而恰恰是按照国际规则管理遗产的开始。

2.申遗计划

2018—2019年,正式开展“锡林郭勒草原”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筹备工作,并由农牧、文化、城建、环境等部门联合成立“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由相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组成申遗技术团队,开展调研、论证和申报材料编制工作。

2019年,“锡林郭勒草原”经过国内专家论证、迎检等程序,列入国内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从而具备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遗的必要资格。我国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和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和管理,文化自然双遗产的申报和管理由住建部牵头,会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联合进行。

2019—2020年,“锡林郭勒草原”的申报材料经过国务院批准被正式提交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文化建设与当地生产、生活、生态相结合,充分利用好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在大力争取各级财政资金的同时,不断完善草原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好草原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增强草原自然与文化遗产申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全区草原自然与文化遗产申遗工作进程。

(二)分区保护和管理

根据锡林郭勒草原不同区域的资源特征和价值,可将其划分为核心区和展示区分别进行保护和管理。

1.核心区保护和管理

该区代表性、敏感性、脆弱性程度较高,其工作重点是保护生态价值、美学价值和科研价值,维护原始的生态和文化环境,使自然演替和文化遗存尽可能不受人为活动的干扰。为此,需要建设动物、植物、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监测设施及保护管理设施,开展必要的科学考察活动,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人工设施建设,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应专门论证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禁止开展一般旅游活动,禁止采矿、采沙、采石、采药与盗猎等活动,逐步搬迁核心区内的牧民点并停止放牧活动,进一步研究具体搬迁政策与补偿机制等,对工程遗弃地等进行生态修复。

2.展示区保护和管理

该区代表性、敏感性、脆弱性程度较低,其工作重点是保护生态,用法律武器制止一切破坏草原生态的不法行为,建设监测设施、保护管理设施和科研设施,建设必要的游步道、标识牌、环卫设施、休憩设施和科普教育设施等,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育、遗产展示和生态体验等活动。发挥展示区的各种资源优势,把草原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各种现有资源,提供低息短期贷款,加强对牧民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发展生态旅游业、马产业等新兴产业,打造中国马都、西乌旗白马之乡、阿巴嘎旗黑马之乡、东乌珠穆沁旗长调之乡等区域品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农牧民从单纯地依靠畜牧业解决生计问题转变为多方面的“发家致富”。在实施补奖政策的同时,要加速完善当地非农就业配套措施的配置,加快牧区城镇化进程并完善当地劳动力市场,提升对牧区剩余劳动力的吸收能力。

(三)明确工作重点

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保护锡林郭勒草原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特有物种,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路线,禁止开展影响其生存环境的人为活动与建设;同时,加强对锡林郭勒草原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工作,可采取与国际、国内相关单位的交流合作,引进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效研究机制;发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强化联防机制;定期对重点保护地段进行巡护。

2.加强自然美景和地学价值保护

加强对锡林郭勒草原地质地貌成因的研究;相关管理部门对游览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确保各类设施风貌与锡林郭勒草原特征相协调;加强对基础设施和保护管理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谨慎选址,避免相关设施的建设对地质遗迹、河流等造成破坏;完善监测设备,补充专业监测人员,加强水文地质、地质地貌的研究监测;发掘并保护能突出反映地质特征的区域。

3.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积极配合自治区“万里茶道”申遗办公室做好申遗工作。保护长调民歌的草原环境。长调民歌是联合国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以及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其保护重点包括建设长调民歌培训基地、优化老中青三代传承体系,还包括保护长调民歌的形成环境——草原。同样,马文化的发展也需要广阔优质的天然草场,这就需要对锡林郭勒草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与保护。

(四)提高管理能力

1.完善管理机制

以自治区草原、农牧业、文化等遗产实际管理机构为基础,构建结构合理、职能完善的锡林郭勒草原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不同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支撑锡林郭勒草原不同类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加工作人员并调整其专业结构配备,以满足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技术与业务需求。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建立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监管体系等,对申遗地的土地利用、工程建设、生态环境、防灾减灾、旅游开发等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加强对申遗地规划实施情况和自然资源保护状况的监督,提高资源保护、生态监测、科学研究、社区共管等综合能力,提升申遗地保护工作的现代化、科技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申遗地旅游开发工作应向社会招标,不应由遗产管理机构自己开发。遗产保护机构代表中央和地方管理资源开发活动,实行收支分离,旅游收入上缴财政,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费用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负担。

2.完善制度体系

制定完善《草原法》《环境保护法》《草原保护条例》《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立法的高度规范和约束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对草原上的滥采、滥挖、滥牧、乱占、乱建等现象给予严厉处罚。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草原执法和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严格限制超载过牧,努力实现草畜平衡。增加对草原生态恢复和建设的投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当中,把生态建设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保护草原生态的法制环境,减少对草原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鼓励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建设成果。

3.规范工业开发行为

牧区矿产资源开发是目前关系草原生态环境的一个突出问题,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科学决策,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和管理,突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地培育引进工业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新能源产业、高科技产业等新兴绿色产业,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此外,还应对环境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从严处罚,最大限度地减轻工业发展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建立监测体系

1.完善监测设施

根据遗产价值要素完善监测设施,并建立监测数据库系统,实时更新数据,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发挥监测结果的管理指导功能,支撑管理机构制定科学、可行的管理方案。

2.完善监测机制

采取自主监测和委托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人工定点观察、自动设备监测、入户访谈等手段进行。监测对象应包括气象、动物疫源疫病状况、数量变动和栖息地状况、水位变动、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社区发展状况等内容。此外还应综合运用3S(GIS、RS、GPS)等先进技术,通过分析处理卫星遥感数据,配合野外工作人员实地监测,实现对申遗地实时高效的监测。


附件:世界遗产入选标准及我国申遗情况简介

参加调研人员

董恒宇 全国政协常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民盟内蒙古区委主委

马三喜 民盟中央委员,民盟中央文化委员会副主任

张建国 自治区政协常委,民盟内蒙古区委常委、乌海市委主委,乌海市政协副主席

张哲慧 自治区政协委员,民盟内蒙古区委委员、民盟乌兰察布市工作委员会主委,集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 祥 自治区政协委员,锡林郭勒盟支部主委,锡林郭勒盟妇幼保健院院长

吴坪晏 自治区人大代表,呼和浩特市政协常委,民盟呼和浩特市委专职副主任

王光文 民盟内蒙古区委文化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艺术学院教授

额尔敦毕力格 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调研员

朱建龙 董恒宇副主席秘书

石增涛 自治区政协农牧业委员会办公室干部



附件

世界遗产入选标准及我国申遗情况简介


一、世界遗产的入选标准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不可再生资源,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或自然景观。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2018年官网数据,1092处世界遗产地分布在全球167个国家,其中文化遗产约占世界遗产总量的76%,自然遗产约占19%,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约占5%。

2016年修订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将每年一个缔约国最多申报两项缩减为最多申报一项,同时全球申报上限由45项降低到35项,该调整于2018年开始试行。该修订无疑使各国世界遗产申报难度进一步增加。依据《操作指南》,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首要条件是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即罕见的、超越了国家界限的、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的文化和/或自然价值。

《指南》规定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10条标准,适用于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双遗产在内的所有遗产的评选。如果遗产符合其中一项或多项标准,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普遍价值”,满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关键条件。

《指南》规定了世界文化遗产的6条入选标准:一是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二是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三是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四是一种建筑、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五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它面临不可逆变化的影响而变得脆弱;六是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指南》规定了世界自然遗产的4条入选标准:一是包含有绝佳的自然现象或是具有特别的自然美和美学重要性的区域;二是构成地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有生命的记录、在土地形成式演变中重大的持续地质过程的记录,或重大的地貌或自然特征的记录;三是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表现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进化和演变中重大的持续的生态和生物过程的重要实证;四是包含有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自然栖息地,目的在于保护原有生物多样性和那些从科学和保护角度看具有显著世界级价值的濒危物种。

《指南》规定,符合其中的1条或多条标准的申遗地,可有资格进入《世界遗产名录》。从满足世界遗产标准的数量来看,符合1—3条标准的占86.59%;符合4—5条标准的占12.83%;符合6—7条标准的仅占0.58%;无符合8条及以上标准的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提名的世界自然遗产和双遗产进行评估的时候,首先对提名地的自身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认为其生物多样性价值是突出的,则会将其与同类的世界自然遗产或双遗产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和独特性。如果与《世界遗产名录》上的其他申遗地相比,其价值类似或者独特性不如其他申遗地强,那么则很难申请成功。因此,未来申报《世界遗产名录》应重点考虑申遗地是否填补某一空缺,或者能够证明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和独特性超过了已有同类别的申遗地。

二、我国申遗及其保护情况

我国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由地方政府自由申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受理。2015年11月,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主体、报送对象、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报送时间等具体条款和要求,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及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职能及义务,规定了检查方式,依次包括申遗地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以及检查内容(包括8个方面)和问题处理机制。

2018年7月2日,在巴林首都麦纳麦举行的第42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贵州省的梵净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的第13处世界自然遗产和第53处世界遗产。

中国的13处世界自然遗产:四川九寨沟风景名胜区(1992.12)、四川黄龙风景名胜区(1992.12)、湖南武陵源风景名胜区(1992.12)、四川大熊猫栖息地(2006.7)、中国南方喀斯特(云南、贵州、重庆、广西,2007.6一期;2014.6二期)、江西三清山国家公园(2008.7)、中国丹霞(贵州、福建、湖南、广东、江西、浙江,2010.8)、中国云南澄江化石遗址(2012.7)、云南三江并流保护区(2013.7)、新疆天山(2013.6)、湖北神农架(2016.7)、青海可可西里(2017.7)、贵州梵净山(2018.7)。

中国的4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山东泰山(1987.12,世界首个双重遗产)、安徽黄山(1990.12)、四川峨眉山─乐山风景名胜区(1996.12)、福建省武夷山(1999.12)。

我国世界自然遗产和双遗产的现状是“三多一少”,即南方多,北方少;生物多样性类别和地貌景观类别多,基础地质遗迹类别少;自然生态系统类型、生物栖息地类型、岩土地貌类型多,其他类型少。

当前,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以上法律不是专门保护自然遗产的立法,因而针对性并不强。

我国颁布的行政法规当中,涉及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我国颁布的行政规章中,涉及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以上的法规和规章大多为部门立法,法律层级低。

为因地制宜地保护本辖区内的自然遗产,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和《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申遗地保护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立足地方特色进行法律保护,不具有普遍性。

我国制定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我国世界遗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对遗产保护和管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定机构多元化,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二是法律适用的不同利益存在冲突,如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政府利益与部门利益。三是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依法执法的确切依据不足,各部门权责规定不甚明确,操作性不强,在管理实践中出现诸多乱象。从长远来看,我国要想真正将自然与文化资源保护好,必须制定一部综合性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

在体制机制方面,我国文化遗产的管理归国家文物局负责,自然遗产的管理归建设部负责,同时文化与旅游部、国土资源部、林业部等部门在遗产地也都有各自的管理范围。这就导致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等问题。而且,遗产地的政府和居民尚未得到应有补偿。对此,地方应实行明确管理机构,实现责权利的高度统一,建立遗产保护补偿机制,让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的居民直接从遗产保护和合理开发中获得收益。

————————————————————————————

抄送:自治区文旅厅、生态厅,自治区林草局,锡林郭勒盟行署

————————————————————————————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2月7日印发  

————————————————————————————

转载声明

1、凡注明“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农牧委”的所有本站原创文字、图片或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所有。为传递行业新闻信息之目的,本网原创内容可免费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农牧委”。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农牧委)”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信息版权属于原媒体及作者,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3. 为传递行业新闻信息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涉及版权相关事宜,请立即联系本网平台作协商处理,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如果有关方未经与本网协商程序,提出恶意诉讼,本网概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