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516:1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农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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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型 公开资料
农工党自治区农牧业支委会反映:陈海平(农工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干部)说,近年来,草原生态整体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局部草原明显恢复,草原植被平均盖度达到44%,基本恢复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最好水平。但是,已恢复的草原生态依然脆弱,非法捕蝎等无法律法规明确处罚的草原破坏行为屡禁不止,正在蚕食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成效。巩固草原生态建设成果任重道远。
野生蝎子被称为“草原卫士”。野生蝎子是草原蝗虫、黏虫、草地螟、蚜虫、白刺僧夜蛾等害虫幼虫时期的天敌,一只野生蝎子一年可捕杀一万多害虫的虫卵及幼虫,是名副其实的“草原卫士”。野生蝎子三年一代,一年只繁殖一次,每年6月至9月是野生蝎子的繁殖期,这期间如果大规模地捕捉,极有可能致使当地野生蝎子灭绝,破坏草原的生物链,使有害昆虫大量繁殖, 特别是蝗虫在没有天敌后大量繁殖,极易形成草原蝗灾。蝗灾导致的草原沙化、退化等生态损失更是无法估量,几十年难以恢复,甚至是不可逆的,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持续的。一次蝗灾至少造成每亩草原损失牧草25公斤以上,每公斤牧草0.9元,一亩草场直接经济损失22.5元,防治蝗虫投入的资金是每亩草场2元,每亩草场因蝗灾造成的损失为24.5元。
一、非法捕蝎治理现状
为了保护脆弱的草原生态环境、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每年农牧区生态执法部门联合所辖各苏木镇集中开展为期近半年的专项打击捕捉野生蝎子行动。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为例,截止2018年10月,全旗共出动工作人员900余人次、车辆204台,收缴捕捉工具260余套、查扣交通工具259辆、劝退捕捉蝎子人员1300余人、捣毁收购窝点3个,将160公斤约246400只野生蝎子全部放归草原(蝎子:约0.65克/只,1540只/公斤)。全旗草原违法案件立案210起,结案145起,乱开滥垦、违法违规开矿,随意挤占草原、修建厂房等违法案件同比下降5%,捕捉野生蝎子和搂发菜等违法案件同比上升23%。
二、非法捕蝎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是经济利益大,野生蝎子药用价值不断突显,价格逐年攀升,一些人在利益驱动下每年来到阿拉善左旗草原非法捕捉野生蝎子,现黑市价格已达1200元/公斤。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野生蝎子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无法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另草原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未对禁止草原捕蝎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在打击捕捉野生蝎子方面存在行政处罚无法可依现状。三是处罚力度轻,由于无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违法捕蝎行为只能进行罚款,非法捕蝎每人每天可获利300-500元,罚款仅为3天左右的非法所得。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草原执法监督管理体系需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建制低、基层执法手段落后的现状尚未扭转。特别是国家启动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后,监管任务重、压力大,就目前的监管机构队伍很难保证对破坏草原行为的有效监管。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一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草原监督执法的需要。《草原法》修订颁布后,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近几年出现的捕蝎等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处罚条例,在法律角度上,捕蝎行为只能以说服教育、劝返制止为主。由于捕蝎行为经济利益大、处罚力度轻、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该行为屡禁不止。
四、建议
1、成立专业草原监督执法队伍。建议相关部门按照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装备齐全、执法监督有力的要求,保证草原监理机构建制层级不降低,参照森林公安的建制,成立专业草原监督执法队伍。在目前的公车使用改革政策下,对草原监督执法车配备给予特殊政策,这样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才能落到实处,保持草原执法监督工作的高压态势,草原保护工作才能取得实效,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成果才能有保障。
2、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非法捕蝎行为处罚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或将野生蝎子纳入“三有名录”,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解决有案不能立、不能查、不能罚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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